因果、業力和十善業
一切善樂的根源便是依因果而行。欲得到肯定的安樂,我們應學習因果定律,依著因果而作應作之事、戒作不應作之事。 有些人認爲因果是「信則有,不信則無」的一回事,其實不然。不論你信不信四季循環的規律,到了春天花朵仍然會開;同道理,不論你是否相信因果,這定律同樣生效運作。也有些人認爲因果不外乎是種善因而得善果之簡單道理,其實它是極精妙及複雜的規則。更有些人主張「一切皆無」的道理,甚至以爲這便是佛法的高深境界,這是很嚴重的錯誤。 最細微精確的因果,唯佛能見,譬如說你現在坐在這裏,腳感到有少許疼痛,只有佛才能清楚而精確地說出此乃因某某過去因所致。然而,我們可以依粗顯的因果關係而學習。 業果的特性有四方面: (1) 業不可改變 世俗上的許多事,或許尚可改變少許,因果卻改變不了。善因只會生産樂果,絕不可能生出惡報,反之亦然。一旦種子種下了,便不會消失,一待外緣誘發便決定生出相應的果。所以,我們應生出決斷心,積極行善、堅拒作惡。 (2) 業會增長變大 一顆小小的蘋果種子,只要有適當的外在條件,便會長生一棵大樹,樹又再生長許多蘋果,每個蘋果又有種子……;同道理,一個小小的因,其果報可以很大。我們若以手指壓扁一蟲,只需一秒鐘,彷佛是件很微不足道的小事,但其果報卻十分嚴重。反過來說,如果見到有一條蟲掉在水中,我們不經意地順手撈起牠,此因看似極微不足道,但其果報可以變得極大。在過去曾有一小孩,他只不過是在玩耍時把泥巴當成黃金供佛,後來於因緣成熟時,小孩便轉生為天王。所以,我們應參思此中規律而生覺受,決心不以善小而不作,亦不因惡小而不怕。 (3) 未作之業不可能結果 在電視新聞中,常會見到一些大難不死的奇跡案例,譬如說在空難中有幾百人死了,偏偏有一個人生還等等,這其實並不稀奇。只要我們未作能衍生該果的業因,便絕不可能受到其果報。有些聖人喝下了毒藥也不被毒死,正是因爲祂們並無此業報之因。 (4) 已作之業不會消失 佛陀有一個大弟子名為「目犍連」(mahamaudgalyagana)。這弟子早已成就羅漢的境界,號稱「神通第一」,可是祂在業因成熟時,卻被人打至重傷。由此可見,一旦業因種下了,便不會隨年月而消失,即使過了千千萬萬年的長時間,一旦遇上了外緣,它仍然會結果。
因果有無數種類,我們根本無法一一盡說,但我們可以把它籠統地歸為身、語或意作之總共三類。
身三業:不殺生 不偷盜 不邪婬
口四善:不妄語 不兩舌 不綺語 不惡口
意三善:不貪 不瞋 不痴
若把身、語及意作之業歸共有十種影響力較大的種類。這十業道之正面稱爲「十善業」或「十白業」,即不殺生、不偷盜不邪婬……等等。它們是衍伸福樂果報的善因。十業道之反面稱爲「十惡業」或「十黑業」,即殺生、偷盜……等等。它們是引致痛苦果報的不善因。十善業是我們應致力去做的項目,而十惡業是我們必須努力斷除的項目。如上說地做人,便是保證今生及未來生能得享福樂的方法。 十不善業分爲由身、由語及由意所作之惡業。由身作之不善業有三種,語作的有四,意作的有三種。身的不善業乃殺生、邪淫及偷盜。語之不善業有妄語、離間語、惡語及綺語。意之不善業即貪、瞋及邪見此三種。 (1) 殺生 殺生乃身之三種惡業之最重者,其果報極爲嚴重。殺生並不狹指殺人,而指殺害任何有情生命。大家切勿誤解以爲十惡業乃佛教徒之戒律而已,非佛教徒若作殺生等不善業,一樣有果報。但凡殺生都有極重果報。 一段完整之殺生業引致一系列殺生之完整果報。甚麽是「完整之殺生業」呢?這具備四個因素,一為對象,二為動機,三為行動,四為事件之完成。在對象方面,殺害任何有生命的對象皆為殺生。在動機方面,殺者無誤地認定要殺之對象,基於貪、瞋或任何一種煩惱而動殺機,這便具備了第二因素。如果在無意及無動機的情況下殺生,這因素便不具備,故此並非一段完整殺業,譬如說你不小心踩死了一條蟲,這是無動機的,所以其業報當然與蓄意殺蟲不太相同。在行動的定義方面,這不只包括自己親手操刀殺生,教唆別人動手亦同,或自己利用下毒藥、用神通力或用邪術等方法殺生也算在內。有些笨人在殺海鮮時命人代殺,以爲這樣便不算殺生,其實這樣做比自己動手殺更爲不好。最後,若欲殺的對象的確因此死去了,四因素即告完備。若對方不死,雖亦有殺生之部份業報,但不完整。 我們講一講完整的殺業與不完整的分別情況。完整殺業乃以上所說、四因素齊全的殺生,譬如說你在海鮮餐廳裏見到一尾魚,你明知牠是一個有生命的東西,你生出了貪吃其肉而欲烹殺之動機,然後你叫廚師代你宰殺,最後這條魚的確死了,這便是完整之殺業。殺業之動機都是基於貪、瞋或癡三煩惱的,譬如說你貪吃魚肉而欲殺,便是因貪而起的動機;如果你因憎恨仇人而欲殺之,這是因瞋而起的例子;有些外道誤以爲殺生祭祀便能求福,這是因愚癡而起的動機之例。在甚麽情況下會有不完整的殺業呢?譬如說你想殺一個仇人,但你卻找不到他,或者你動了手但卻未能成功地殺死他,又或者你雖動了殺機,但後來理智地剋制了這念頭,這都是非完整業之例子。不完整之殺業並非完全無果報,但完整之殺業與不完整之果報輕重及性質不同。 (2) 偷盜 這也與殺業類似,必須有四因素方算完整。對象者,凡明知不屬自己或不完全屬於自己的東西,你在未有物主同意之情況下令它歸為己有即是。這不一定限於強盜或小偷所做的才符合定義,舉凡做買賣時騙斤兩而收取過多的錢財,都算入偷盜之列。動機者如殺業所說內容類推。在行動的定義上,亦同殺業所說、不論自己作或叫他人代作,又或借了不還,這都符合具備行動的因素。最後,只要你心中認爲東西已得手了,便足以具備這第四因素。 我們不要以爲只有強盜之流才會犯偷盜罪,其實未問而自取少至一根針等小物品,也有偷盜之業。 (3) 邪淫 對出家人來説,任何淫行皆構成作十惡業。對在家人來説,正當的性行爲並不算邪淫,只有不正當的淫行方算作十惡業。 從事件及對象之本質來説,凡與同性、別人之配偶、出家人或未成年者行淫,便構成邪淫。與正當的配偶在懷孕時或受持了八關齊戒期間行淫,也屬邪淫。在上師、父母或佛塔面前行淫,即使對方為合法配偶而時間亦無不如法的地方,同樣亦構成邪淫。邪淫之動機多為貪,但也有因復仇而淫他人妻女之案例,亦有外道等因癡而行淫之可能性。在作出了行動而同時生樂時,便湊足了第三及第四因素,足以構成完整之邪淫業。 (4) 妄語 妄語必須是對能明白該妄語內容的任何有情生命,以語言、沈默等方法誤導,方構成業。若對不明人語的畜牲説謊,或對方不明你的意思,則不圓滿。妄語的內容有多類,例如是說為非、黑說為白、未曾親見的事說成親眼所見等等。妄語可以基於任何煩惱所衍伸出的動機。在行動的定義方面,不論是以言說、眼神、手勢踔辽蚰赃_到誤導的目的,皆屬能構成罪業的範圍,譬如說有人問你是否佛陀再世,你故意含笑不語而誤導他,這就算入妄語之例了。若對方又明白了你的意思,則第四因素亦具備了。若對方不理解,則雖仍有不完整之業道,但未算完整之妄語業道。妄語中有一些內容稱爲「大妄語」,譬如說未證言證,無神通而說自有神通等。在某些情況下,爲了救護其他有情,我們可能會面臨爲難的抉擇,譬如說你見到一人往西逃走了,其仇人持槍追來而問你:「有沒看到我要殺的人?」,你若直説了便會令他人死亡。在這情況下,情況有所開許,我們必須以救助他人為宗旨,但凡夫仍宜採用不妄語及利他兩全的善巧辦法而回答,譬如答以「來來往往的人很多呀!」一類的話以應付之。 (5) 離間語 凡離間挑撥之語言或行爲,皆屬此例。煩惱所發,意欲挑撥,即構成第二因素。如果進行了而成功地令雙方不和,便具足第三及第四因素了。如果並不成功,則不屬完整之離間語業,但至少亦成綺語之罪業。 (6) 惡語 就對象而言,對有情、無情或不解己意的人痛駡等行爲,都能構成完整之惡語業道,但也有不完整之惡語業。就動機而言,與前述類同。就行爲而言,並不一定要很兇惡地説話才算惡語,即使溫柔地說出故意令人傷心的話,也能構成惡語業道。就事件之完成而言,只要對方明白了你的意思,便算圓滿。惡語所說的話,可以是事實,亦可以是非事實。對眼盲的人取笑為「瞎鬼」固然是惡語,但對眼睛沒問題的人取笑為「瞎鬼」則不但積下了惡語之業,且另外又積了妄語之業。若你明知某人的朋友不是小偷,但是你故意在他們二人面前指責其為小偷,雙方都明白了你的意思,某人便因此與朋友不和,你就同時積下了惡語、妄語及離間語三種業道了。 (7) 綺語 不為著任何意義而談及無意義的事,便是「綺語」。綺語是十惡業中較輕的業,但它卻足以令我們浪費一生。綺語的四種因素不難理解,故此在此不詳說了,大家用以上之原理類推即知。 (8) 貪業 在見到好東西而生出佔有欲時,第一因素便具備了。由三煩惱之任一而生起貪婪時,第二因素便具備了。當念頭不斷而越來越強時,便有了第三個因素。在心欲令該物變爲己有時,即使無行動,亦具備了第四因素。總之,但凡為世間名利等而生出之佔有心即屬貪,但希求成佛或解脫之心因性質不同而不屬此列。 (9) 瞋業 瞋恨心能把我們歷劫所修功德毀於一刹之間,所以必須謹慎防護。就事情而定義,對無情或有情生瞋皆屬瞋業。就動機而言,因煩惱而衍伸出欲令對象受到不幸之心即是。就行爲而言,在此心上串習不斷便是。若生出了心欲對方不幸之決定念,便有了第四因素。 (10) 邪見 邪見是三煩惱中之癡的一種。「邪見」包括了認爲無因果、無來生及無佛等聖眾種種不正確、不真實之見解。如果認爲因果、轉生及佛等不存在,便有了第二因素。於此念不斷串習,便屬有行動。生出了決定心時,便告事件圓滿完成。 雖然剛才說過十不善業是十善業的反面,但大家切勿誤會以爲單單沒有作十不善業便是修行十善業。以殺生為例,單單不殺並非十善業。在有可能殺生之情況下,我們先有了對象,這是第一因素;然後我們想及殺生之不對而生出不欲殺之心,這是第二因素 —— 動機;以此動機為基礎,令自己不作殺生之事,是第三因素 —— 行動;最後當我們決定了不去殺害該對象時,便等同具備了第四個因素。在這例子中,我們具足了不殺生之四個因素,這才算是完整的不殺生善業。其他九種善業,餘此類推。 有六種情況可能導致業力之輕重分別。 (1) 基於心念而導致的差別 以猛厲的貪、瞋或癡而作一輕業,則本來不太重之惡業亦變嚴重。 (2) 基於長期串習而導致的差別 由於常時期不斷地重覆作同等之業,本來不太重之業亦變得極重。 (3) 基於所作之事的體性而導致的差別 十惡業中的身業,以殺生為重。語業中,以妄語為最重。意業中,以邪見為最重。 (4) 基於對象不同而導致的差別 同樣是惡語,若對父母或師長而作,惡業之業力比對普通朋友作為重。 (5) 基於別無對治力而導致的差別 一向行善的人偶作一惡業,業力比從不作善的人所作之同樣惡業為輕。 (6) 基於進行方式而導致的差別 同樣是殺生業,但以變態、殘酷的手段殺生比普通手段之所積業更重。 以上所說的,並不一定針對惡業。對於善業,以上六條一樣適用。 不論是善的或惡的業道,皆會感召一系列的相應果報。這些果報分爲三類,一為業力成熟之直接果報,二為與業因相近之果報,三為外在環境之果報。大家要注意,造作一業並非只會有此三類過報之一種,而是全部三種果報均會應現。所以,不善業之果報是很恐怖的。 (1) 業成熟之直接果報 前面亦已提過,對最細微之因果定律,除佛以外無人能知。如果依最粗顯的層面來説,十不善業之重者感召地獄之果,中者生為餓鬼,輕者則生為畜牲。作一次業並不限於只會一次受到這類果報,譬如說一次殺生,就可能感召許多世生於地獄的果報。十善業之直接果報為於未來生轉生於三善道中。 (2) 與業相近之果報 這類果報分兩種,第一種是指我們將受到與該業之經歷類似之果報,譬如說殺生者在經歷完如轉生於地獄等之直接果報後,因其他曾作善行又再生為人時,尚會經歷被殺、夭折或短命等業報。除殺生外,其他不善業亦類推,譬如說曾偷盜者後世會少財及被盜、邪淫者之妻女被他人淫辱等。第二種果報是指我們會於未來生有重覆再作同類不善業之傾向,譬如說殺生者於未來世便會有喜愛殺生之習氣。以不殺生為例,與體驗相近之果報為長壽等,其習氣方面之果報為愛護其他生命之自然傾向等。其他九種善業,餘此類推。我們觀察小孩子,有時會見到同一家中的兩兄弟,哥哥天性喜愛把小蟲從水中撈出,以此為小孩的娛樂,弟弟卻不應人教而從少便喜愛以殺生爲樂。同一家庭、同樣的教育環境,又沒有後天的不同影響,但兩個小孩便自然流露出截然不同的傾向,這便是過去生業因的習氣相近果報了。又有些人本身就很富有,但他們偏偏有愛去百貨商場偷些或許根本不值錢的小東西之習慣,這便是過去生偷盜的習氣果報了。 (3) 業所感召之外在環境果報 除以上兩類果報外,曾殺生者即使後來終於又可轉生爲人,也只會生於外在環境不利於長壽的地區,譬如說他可能會生在長年鬧饑荒、戰亂及傳染病的國家中。其他不善業之此類果報,大家可以類推之。十善業果報即十不善業之環境果報的相反情況,如不殺生者當生於水土極佳、社會安定及利於長壽的地區。 以上說完業之果報了。在不善業果報中,最可怕的並不是生於地獄道中受苦等,而是愛作同業之傾向這種習氣果報。轉生地獄等的痛苦,尚且有一天能業盡,但若因曾殺生而致後來世有再次殺生之喜好的話,便會因此又在作同業,又再引發下一串之果報,就像滾雪球般越變越大,從此難以脫身。 在某些情況下,某些業的業力直接影響我們生在六道中之哪一道。在其他情況下,它只會影響我們因爲別的因素而轉生某道後之生活素質,譬如說我們生為人,這肯定是某過去善根力之牽引所致,至於我們是否富有、相好等,則取決於其他業力之影響了。有些人生於富足之家,一生無憂,有些則生在貧困之家,生存條件極差。這二者之引業肯定俱善,否則便不可能生於人間,但他們的其他業力並不同,以致命中福報天淵地別。依此歸類;,共有四類組合,第一是引業與其他業力因素均好的組合,如生於人間且福報很好的例子;第二為引業善但其他業力因素不善,如生為人但福報很差的例子;第三為引業不善而其他業力因素不差的情況,如生為龍族但受用不缺的例子;第四為引業與其他因素俱不善的情況,例如生於地獄中捱苦的衆生便是。舉個例子,譬如說我們今生持戒能作得完美,但從不肯布施助人,以後便可能因持戒之善而牽引至另一次人間的轉生,但卻因不布施之業因而導致該生貧乏。反過來說,若樂於布施但卻作了其他不善業,便可能因其他不善而導致生於畜牲道為龍族,但卻因曾作布施而生為受用不缺的龍王。這只是很簡化之粗略説明。我們的一生,其實由許多業力因素所影響,凡夫無法一一看清。 在業因成熟的時間性方面,有許多可能性。有些業在今生便開始受報而能延至未來生中,有的會在下一生開始受報,也有在更後的轉生中方開始受報的情況。一般來説,對自己之師長及父母大不敬者,又或對衆生極力傷害者,極可能在今生起便馬上開始受到果報。 總之,我們在一生中曾造作許多善與不善之因,又由於業之輕重、大小、完整與否、所作時間之先後及自己的習氣等,衍生出無數錯綜複雜的因果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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