數位內容要收費?究竟什麼數位內容呢?根據台灣經濟部的定義,所謂數位內容產業包括數位遊戲、電腦動畫、數位學習、數位影音應用、行動內容、網路服務、內容軟體及數位版典藏,符合以上資格,就可稱為數位內容產業。 數位內容的提供,需要有健全的網路環境之下,才有得以發展的空間。至今台灣的網路環境發展,不論是在頻寬或是普及率方面,足以使得原本各項免費的「數位內容」產業蓬勃發展。不論是早期免費的電子報、網路信箱、甚至最最流行的網路電視、拍賣網站等等,都朝向收費獲利的方式邁進,除了業者本身的獲利之外,數位內容也牽涉版權與智慧財產權等法律問題,網路使用者在不經意的情況下,常常觸犯法律而不知情,因此收費問題一直是近來網路上的熱門話題。 按照收費方式做區分,目前普遍性的收費機制乃是採行「月費」、「計時(次)」,兩種制度並行,以網路電視台為例,許多業者早已採行月費制收費,讓付費者能不限次數不限時段的觀賞內容,近來也開始引進點數(次)並行,給需求量較低的使用者也能使用,而另外在網路書店部份,除了這兩種方式,另ㄧ種機制則是提供給偶發使用者,只要撥打電話即時付費後,即可在一定的時間內擁有使用內容的權力,在現今的數位內容產業中,這三類付費機制包含了幾乎全部的使用者。 參照數位之牆,由於數位內容是透過網路進行散佈,因此具有無限複製的功能,消費者的「擁有感」趨近於零。而若是不段的進行內容下載的工作,電腦勢必很快就堆積了許多舊的內容檔案,有如以前所購買的cd唱片一般,需要清理,因此往後的數位內容,藉由寬頻網路的隨時連線功能,隨處可得,消費者不需要下載、儲存檔案,經營者也不再是販賣檔案的腳色,而是收取使用費用的內容提供者。以串流(streaming)的方式來欣賞影音與文字內容,對提供者而言,可以避免消費者無限複製,所形成難以頻估收費標準的結果,對消費者而言,省去儲存的空間與時間,需要什麼的內容透過網路連線即可完成,這才是對雙方最有利的收費方式。 本文章經「電子商務時報」授權刊登,更多內容請見電子商務時報 |